哪些是實踐合同哪些是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借用合同、民間的借貸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寄存合同合同等屬于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是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
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生效,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通常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宣告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并即時生效(《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合同即成立(《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生效.如《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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