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的特點有哪些
與銀行借款合同相比,民間借貸合同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僅限于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企業(其他組織)之間
民間借貸以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為主,但不僅限于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民間的經濟往來日益頻繁,民間借貸一般來說數額不會太大,相互間也往往有著一定的信賴和幫助關系,手續也比較簡便,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和生產,所以除了個人之間的借貸以外,個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二)民間借貸合同可以為有償合同,也可以為無償合同
與銀行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不同,民間借貸合同可以為有償,也可以為無償,這一點完全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自由約定.這是因為民間借貸合同往往是自然人之間的互相幫助性質的合同,出借人一般并不強調通過借貸給他人以獲得利息,所以民間借貸合同可以為無償合同.如當事人之間對借貸約定有利息的,則這種借貸合同就是有償的.不過有償民間借貸合同的利息也不能完全隨意約定,法律對此也有一定限制.
(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
銀行借貸合同一般屬于諾成性合同,而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民間借貸較多地發生在自然人之間,且大多是基于一定的幫助關系,無息的情況居多,借貸的形式也比較簡單,因此對于個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應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也就是只要出借人給了借款人錢就表示借貸關系發生.而自然人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合同,原則上應根據有償與否而定.當然,如出借人口頭承諾之后,因惡意而不交付出借物,或其承諾本身即含有欺詐、戲弄借款人之意,給借款人因相信合同可得實現而造成的損失,出借人仍應負締約上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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