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物權法》第5條的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行為無效;
行為人違反"內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
《物權法》第5條所稱"法律",不限于《物權法》,包括一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亦不包括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物權與債權的基本區別.物權法定原則旨在限制當事人的物權創設自由,原因在于,物權具有絕對效力,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設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債權則不同,其效力僅及于當事人自己,故不僅債權內容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債權類型也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權,物尚未確定也談不上物權.而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即使物尚未確定、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的有效性.
物權公示原則:
動產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手段,不動產則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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