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稅金的計稅依據
增值稅特殊計稅依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版)》(國務院令691號)第十六條)
2.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十三條)
3.納稅人以原材料、產品對外投資的,以投資額確定銷售收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附件《增值稅計算管理辦法》第一條)
4.納稅人對外扣贈應稅產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產品,按納稅人銷售同類材料、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附件《增值稅計算管理辦法》第一條)
5.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6.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7.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8.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9.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10.合作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繳納增值稅,以該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扣除了石油作業用油(氣)量和損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氣產量作為計稅依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采石油資源交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14號)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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