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所得稅資產如何寫會計分錄?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二十條:“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因此,對于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所得稅資產的會計分錄,可以這樣做:
【案例分析】
甲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年的利潤總額均為1 000萬元,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所得稅差異。
20×3年12月31日,甲企業庫存的A材料的賬面成本為100萬元,可變現凈值為90萬元,則應對該存貨計提10萬元的存貨跌價準備。20×3年12月31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賬務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100 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100 000
由于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A材料的賬面價值為90萬元,而其計稅基礎為其實際成本100萬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萬元,應確認2.5萬元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該差異10萬元記入了損益類賬戶“資產減值損失”,在計算利潤總額時被扣除;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只允許抵扣實際的支出,因此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
01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為252.5萬元,所得稅費用為250萬元。20×3年12月31日甲企業關于所得稅的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2 500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 52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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