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如何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于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規定,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第二十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一)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期間,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子女當前受教育階段及起止時間、子女就讀學校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境外教育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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