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代開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優化代開發票業務辦理流程,防范稅收風險,我局擬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代開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見附件),擬從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稅收規范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4年4月19日,歡迎您通過郵寄、在線填寫等方式向我局提出您的寶貴意見和建議(地址:成都市錦江區濱江東路266號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郵編:610012)。
稅 屋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代開增值稅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相關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優化代開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一、《公告》起草背景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2022年1月以來,為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因虛假代開給開票方、受票方帶來的涉稅風險,保障納稅人的正常合理代開需求,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從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的份數、金額、代開發票的品名等維度進一步優化了代開發票辦理流程,明確了申請代開發票需提交的資料以及稅務機關不受理代開申請的具體情形,納稅人接受度普遍較高。因此,通過制定本公告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可以申請代開發票范圍、需要提交資料以及免于提交資料等情形的具體規定。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相比此前代開發票管理規定,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調整和明確:
(一)關于代開發票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代開發票的適用范圍為“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根據上述規定,《公告》對納稅人自行開具發票范圍和代開發票的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已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向稅務機關申請領用并自行開具發票,除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保險、證券、信用卡和旅游行業企業接受個人代理人提供經濟代理服務、其他按規定不能自行開具發票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情形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外,稅務機關不再提供代開發票服務,便于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屬于代開發票范圍。
(二)關于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文件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各類代開申請情形中的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便于納稅人向正確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開事項。
(三)關于代開發票的辦理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規定,規定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除需提供《代開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經辦人身份證件外,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細化明確了無需補充提供資料的情形、需補充提供資料的情形、需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的情形以及不予辦理代開的情形。具體為:
1.無需提供資料的情形。申請人當月代開次數在5次以內或連續12個月內代開次數在12次以內、當月代開金額在10萬以內或連續12個月內代開金額在120萬以內、申請代開的品目屬于日常且風險較低的貨物勞務和服務等情形的,稅務機關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即時為申請人辦理代開發票。申請人當月代開次數在5次及以上或連續12個月內代開次數在12次及以上、當月代開金額超過10萬元或連續12個月內代開金額超過120萬元、代開申請人為已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的法人或業主、代開申請人與受票方有密切關聯關系(即六員關系)、代開申請人年齡異常、代開申請的受票方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或紅色預警納稅人等情形、申請代開發票的品目為建筑服務類、咨詢服務類、利息費用類等中高風險品目等情形的,在代開環節,稅務機關通過線上、線下向納稅人告知代開發票的涉稅風險,如納稅人在電子稅務局收到風險事項提示單的,應對風險提示單內容進行確認后再提交代開申請,如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收到風險事項提示單的,應對風險提示單內容確認并簽字后,再辦理代開,無需補充提供其他資料。
2.需補充提供資料后代開的情形。申請人出租(轉讓)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銷售資源稅應稅產品、從事陸路運輸和內河運輸以及保險、證券、信用卡、旅游行業企業接受個人代理人提供經濟代理服務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應補充提供公告中列明的資料。同時,對申請代開發票品目離散度較大、單次代開申請金額超過10萬元、連續12個月跨市州多次申請代開、同一不動產租賃期可能存在重復出租、代開申請人申請代開勞務費且年齡異常等特定情形的,選擇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代開的,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應上傳證明業務真實性的合同、協議或由付款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3.需到辦稅服務廳辦理代開的情形。申請人跨地區申請代開、存在稅收違法違章行為且未改正、申請人擔任在營未辦稅戶的法定代表人或業主、連續12個月代開發票申請金額超過500萬元、申請代開建筑服務、運輸服務、咨詢服務、勞務費、利息費、免稅貨物等且單次申請代開金額較大的,選擇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理代開的,電子稅務局阻斷其辦理線上代開,并提示納稅人攜帶合同、協議或由付款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等資料到線下經稅務機關審核輔導后辦理代開。
4.不予辦理代開的情形。申請人的稅務登記狀態為非正常戶或非正常戶注銷以及停業或走逃失聯的、代開申請人擔任非正常或非正常注銷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業主、代開申請人申請代開國家禁止或限制個人交易的貨物勞務或服務、代開申請人申請代開個人所得稅征收項目為經營所得且累計代開金額已達到120萬元未辦理經營主體登記等情形的,稅務機關不予代開發票。
三、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