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關于印發《天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24〕2號 2024-03-11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濱海新區分行,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 2024年3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就業優先政策,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培育更多市場主體。按照國家和本市創業擔保貸款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政府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各級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條 創業擔保貸款實行市、區兩級管理。市級政府部門負責制定和指導各區落實全市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在全市范圍內組織實施各類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各區政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各類創業人員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 第二章 貸款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本市創業擔保貸款包括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在本市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合作社等經營實體,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人員,可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一)屬于重點就業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未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三)創辦經營實體并按規定進行登記注冊; (四)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借款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無其他貸款。 第七條 在本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申請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一)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400萬元。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經辦銀行在最高貸款額度范圍內,根據借款人資信調查、還款能力、經營項目等實際情況確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 第九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3年,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2年。經辦銀行認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過1年。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受托擔保機構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上限為LPR+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四章 擔保機制 第十一條 受托擔保機構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種形式的反擔保,包括自然人擔保、聯保、企業法人擔保、財產抵押、知識產權和股權質押等;允許創業園、孵化器、產業園、大型商場、加盟連鎖企業等平臺為其管理服務企業提供反擔保。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三)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三條 鼓勵經辦銀行和擔保基金共擔風險,貸款損失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級政府部門與經辦銀行協商確定。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的分擔比例一般不得高于80%。 第五章 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受托擔保機構應將擔保基金與其他業務分離管理,在銀行開設專戶存儲,單獨列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其利息收入應按期轉入擔保基金。擔保基金不足時,應及時予以補充,確保不因資金問題影響政策落實。 第十五條 要用好擔保基金,充分發揮擔保基金輻射放大作用,避免資金閑置。 第十六條 擔保基金承擔的創業擔保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5倍。各區創業擔保貸款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如達到90%以上,并報經區政府同意,可最高擴大到10倍。 第十七條 擔保基金對單個經辦銀行的代位清償總額和擔保基金擔保責任余額之比達到10%的,停止經辦銀行新發放由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經采取措施進行追償或補充基金,有效加強管理控制貸款風險后,經辦銀行向人社部門、財政部門申請同意,可恢復發放由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 第六章 貸款管理 第十八條 由擔保基金擔保的,借款人向經營地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經區人社部門資格審核合格后,向受托擔保機構提交擔保申請,向經辦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的,與經辦銀行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合同。具體經辦程序由各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不需擔保基金擔保的借款人,可以直接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初審合格后,區級創業擔保貸款由區人社部門進行資格確認;市級創業擔保貸款由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資格確認。對符合條件的,由經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具體經辦程序由經辦銀行和區人社部門或市就業服務中心制定。 第十九條 經辦銀行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后要按季度進行跟蹤,了解創業經營和貸款使用情況,監測借款人整體信用,有效控制貸款風險。 擔保基金擔保的創業擔保貸款,受托擔保機構要定期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主營業務、資產情況等進行跟蹤,分析評價還款能力,對發現的風險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出現逾期的,經辦銀行和受托擔保機構應及時進行催收和追償。對未及時歸還的借款人,將借款人的逾期信息報送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人社部門記入人社信用記錄,暫停其享受各項就業創業補貼政策。 由擔保基金擔保的,逾期超過90天仍未償還的,擔保基金、受托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協議約定的分擔比例及時代償貸款本金。經追償后回收的貸款,由擔保基金、受托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代償比例分別受償。 第七章 貼息和獎補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貼息。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實行“先付后貼”方式。借款人開始付息后,經辦銀行按季度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后,向人社部門申請貼息資金,人社部門審核后撥付貼息資金。 市和區財政部門統籌使用上級轉移支付和本級資金保障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出。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符合本辦法第二、三章相關規定的創業擔保貸款,納入市級獎補資金支持范圍。中央獎補資金支持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社部門采用因素法分配中央和市級獎補資金。 某區(含市本級,下同)當年中央或市級獎補資金分配金額=上年該區符合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余額/上年全市符合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余額×中央或市級獎補資金年度預算 上年符合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余額,是指經辦銀行在年度內每月末符合中央或市級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二十四條 中央和市級獎補資金可統籌用于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擔保基金補充、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提升個人或小微企業申領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關工作。具體獎補資金使用辦法由各區和市就業服務中心制定。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獎補資金在普惠金融發展支出類科目列支。 第二十五條 鼓勵受托擔保機構減免借款人擔保費。鼓勵經辦銀行聚焦第一還款來源,通過信用方式發放貸款。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人社部門負責做好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績效管理、指導督促等工作,市就業服務中心負責承辦市級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質審核、申辦流程制定、政策宣傳解釋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財政貼息、獎補資金等相關資金保障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負責做好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指導督促經辦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市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監督考核機制,實行年度目標績效考核,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績效評估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市建立全市統一的創業擔保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進行數據比對,加強信息監管,優化經辦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有騙取、滯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創業擔保貸款的借款人,停止發放并追回貸款和貼息。對惡意騙取套取貸款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關于《天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政策問答 一、創業擔保貸款的發放對象有哪些? 答:本市創業擔保貸款的發放對象包括個人和小微企業。 二、個人和小微企業享受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條件有哪些? 答:(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需滿足以下條件: 在本市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合作社等經營實體,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人員,可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1.屬于重點就業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未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3.創辦經營實體并按規定進行登記注冊; 4.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借款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無其他貸款。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需滿足以下條件: 在本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1.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2.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3.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三、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比例怎么計算? 答:企業申請貸款前1年新增符合規定條件人員社保繳費人數÷申請前一個月職工社保繳費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5%)。當年新辦小微企業,吸納就業人員可全部列入當年新招用人員。 四、創業擔保貸款的額度是多少? 答: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400萬元。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五、創業擔保貸款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答: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3年,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2年。經辦銀行認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過1年。 六、創業擔保貸款如何貼息,貼息多少? 答: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實行“先付后貼”方式。借款人開始付息后,經辦銀行按季度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后,向人社部門申請貼息資金,人社部門審核后撥付貼息資金。 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貼息。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