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人社發〔2017〕137號
為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穩定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要求,并結合我區實際,于2017年8月7日下發了《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藏人社發〔2017〕137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的,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由失業保險給予技能提升補貼。補貼標準按初級(五級)、中級(四級)和高級(三級)分別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標準發放。
領取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的申請人應在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核發之日起12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近期證件照2張,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等方式對職工個人提供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以及參保信息進行核查,審核通過后補貼資金將在3個工作日內直接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企業參保職工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有利于引導和鼓勵企業職工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通過提高職業技能來增強就業能力,提升職業轉換能力,在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和預防減少失業功能的同時,推動實現穩定就業和更高質量就業,為我區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提供人才支持。
工傷失業保險處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