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全文廢止]
云財稅[2006]112號 2006-11-27
稅屋提示——依據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規范性文件目錄的決定,本法規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廢止。
各州、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41號)轉發給你們。我省“普通住宅標準”的認定,按《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省財政廳 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稅發[2005]234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