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若干政策的通知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的精神,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功能,讓更多群體享受住房公積金普惠、公平、互助的政策紅利,助力“三個再、五個更”目標任務的實現,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優化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若干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一、優化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調整最高和最低貸款額度。最高貸款額度,夫妻雙方正常繳存的,從100萬元提高至130萬元;單方正常繳存的,從60萬元提高至70萬元。最低貸款額度,夫妻雙方正常繳存的,可按40萬元計算;單方正常繳存的,可按25萬元計算。
(二)統一首套和二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職工家庭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購買房齡超過20年的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允許借款人還貸期間申請貸款展期。展期后,貸款總年限不超過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二、優化調整繳存職工賬戶余額留存標準等政策
(一)取消“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人繳存賬戶應留存最少6個月的繳存額”的規定。
(二)取消“職工按月提取還貸時,職工繳存賬戶應留存最少6個月的繳存額”的規定。
(三)取消“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除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
以上規定取消后,借款人及配偶等可補提一次當時留存的6個月的繳存額。借款人正常還款的,可申請提取或轉移繳存賬戶余額,辦理時需符合我市現行可提取、轉移的相關政策規定。
三、調整購房提取時限和開展部分貸款按月還貸提取業務
(一)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且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提取自購房之日起3年內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同一套住房1年內限提取1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購房時間超過3年的,不再提取。其中,購房時間以住房主管部門最早登記的時間為準。
(二)開展“市內純商業合作銀行住房貸款和省內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按月提取”業務。辦理時,按照《臺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按月提取還貸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優先在具備數據要素共享的商業合作銀行中開展。
四、其他調整方面
(一)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前部分償還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
(二)取消“多套商業銀行住房按揭貸款還款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只能選擇其中一套”的規定。
(三)取消拆遷安置房房票限制規定,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和貸款時,房票可視作個人購房首付款。
(四)提高職工租房提取額度至1800元/月,改善職工居住水平。
(五)優化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非臺州地區戶籍或年齡40周歲以下(含)職工無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可按實際月繳存額“全額提、隨時提”住房公積金。
以上調整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執行。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