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水利局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水土保持工程營業稅改增值稅后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
渝水[2017]148號 2017-6-14
各區縣(自治縣)、萬盛經開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單位:
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要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現行水土保持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實際情況,按照“價稅分離”的原則,現將營業稅改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作為《重慶市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以下簡稱“編規”)的補充規定,適用于一般計稅方法的水土保持工程。植物措施計價適用于外購苗木,自產自銷苗木的按原編規執行。
二、總體原則
(一)營改增后,工程費用按“價稅分離”計價規則計算,工程單價的計算公式不變。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間接費、利潤、人工材料價差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并以此為基礎計算增值稅稅金。
(二)水土保持工程設備費、獨立費用的計價規則和費用標準暫不做調整。
三、費用構成
(一)營改增后水土保持工程費用構成與現行的水土保持工程費用構成內容一致。
(二)間接費中的企業管理費在原組成內容基礎上,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四、基礎價格
(一)人工預算單價
人工預算單價按現行標準執行,不作調整。
(二)材料預算價格
材料預算價格根據其組成內容,按材料原價、包裝費、運雜費、運輸保險費和采購及保管費等分別以不含相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主要材料預算基價為不含稅價,現行基價標準不作調整。
(三)施工用電、水、風價格
1.施工用電價格
電網供電價格中的基本電價應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柴油發電機供電價格中的柴油發電機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其他內容不做調整。
2.施工用水、用風價格
施工用水價格中的機械組(臺)時總費用應按調整后的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施工用風價格不變,仍為0.15元/m3;其他內容不做調整。
(四)施工機械臺時費
按調整后的機械臺時費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計算。
(五)砂石料單價
自采砂石料單價應分解為原料開采、生產加工系統工藝流程、成品骨料運輸等工序,按相應定額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基礎價格進行計算。
砂石料預算基價為不含稅價,現行基價標準不作調整。
(六)混凝土、砂漿材料單價
混凝土、砂漿材料單價按混凝土、砂漿配合比中各項材料的數量和不含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材料價格進行計算。
商品混凝土按不含稅價格計算。
(七)植物措施材料單價
苗木、草、種子預算價格以材料原價、運雜費和采購及保管費等分別以不含相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苗木、草、種子預算基價為不含稅價,現行基價標準不作調整。
五、定額
施工機械臺時費定額:施工機械臺時費一類費用中的基本折舊費除以1.17調整系數,大修理費及經常性修理費除以1.11調整系數,安裝拆卸費暫不作調整。
六、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
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費率不作調整。
七、間接費
間接費由企業管理費、財務費用、其他費用組成。其中企業管理費的組成內容增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各類工程的間接費費率綜合增加0.8 %。
八、利潤
利潤率不作調整。
九、稅金
稅金指按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應計入工程費用內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稅率調整為11%。
十、其他說明
(一)原編規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中第二章第三節第二部分植物措施項目劃分表中,將原列三級項目草籽(皮)、樹籽、苗木與栽(種)植合并為栽(種)植。
(二)原編規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中第四章第三節第五部分獨立費用中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收費基價表下方備注中(P38),增加:注④當主體工程占地面積或工程建設土石方總量某一項超出表中數字時,查表內插取值后,按主體工程占地面積每增加100hm2方案編制費增加5.0萬元或工程建設土石方總量每增加100萬m3方案編制費增加3.0萬元進行遞增;注⑤當主體工程占地面積或工程建設土石方總量某一項低于表中數字時,查表內插取值后,按主體工程占地面積每減少1hm2方案編制費減少1.0萬元或工程建設土石方總量每減少1萬m3方案編制費減少0.5萬元進行遞減。
十一、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水利局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