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深入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交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12月19日-2024年12月23日期間通過深圳市稅務局門戶網站-互動交流-意見征集欄目反饋意見建議。
稅 屋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4年第XX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0號)規定,現將我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如下:
一、除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各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1.5%。
二、預計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征率為3.5%;預計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征率為5%;預計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征率為8%。
三、保障性住房預征率為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深地稅告〔2010〕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4年12月XX日
附件2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為深入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發揮土地增值稅調節作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2024年11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降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10號),將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下限降低0.5個百分點。調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為1.5%。目前我市預征率下限按不低于2%執行。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公告要求并結合我市房地產市場發展實際,對我市預征率作出調整,釋放國家政策紅利,總體上進一步降低企業負擔,促進房地產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自2025年1月(稅款所屬期)起,除《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各類型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統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東部地區省份預征率下限1.5%執行。
(二)土地增值稅首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根據預計增值率高低適用不同的預征率,即:預計增值率小于或等于50%的,各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1.5%;預計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各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3.5%;預計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各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5%;預計增值率大于200%的,各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8%。
(三)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零,納稅人應就相關收入全額辦理納稅申報。保障性住房項目按照我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范圍確定。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深地稅告〔2010〕6號)同時廢止。
例如:1.某納稅人此前適用的預征率為2%,按季度預繳土地增值稅,2025年1月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24年第四季度的預繳稅款時,應適用原預征率2%;2025年4月申報稅款所屬期為2025年第一季度的預繳稅款時,適用下調后的預征率1.5%。
2.某納稅人已辦理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2025年1月1日后該項目獲得首份預售(銷售)許可且取得售房款,產生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該項目具體適用的預征率根據增值率測算情況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
2024年12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