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2024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5〕2號 2025-01-22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為切實保障工傷人員有關待遇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等實際情況,現將調整2024年度我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的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傷殘津貼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傷殘津貼條件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從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傷殘津貼。
(二)調整辦法
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符合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條件的人員,四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55元,三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60元,二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65元,一級傷殘人員每人每月加發70元。
2.托底調整。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后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5004元/月的,按照5004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三)相關人員的調整
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內首次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核定的傷殘津貼仍低于5004元/月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按照5004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二、關于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且在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生活護理費條件的人員,從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生活護理費。
(二)調整辦法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等有關規定,生活護理費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普遍調整辦法。各市(含省本級)符合生活護理費調整條件的人員以及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其中,廣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級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分別按照規定的待遇計發基數13193元、14553元、11156元、13193元的60%、50%、40%、30%的標準調整發放;其他市的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分別按照規定的待遇計發基數11121元的60%、50%、40%、30%的標準調整發放。
2.特定人員調整辦法。根據以上第1項辦法調整的生活護理費發放標準比其調整前享受標準降低的人員,暫不按上述第1項辦法進行調整,改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人員在原享受標準的基礎上分別加發70元/月、65元/月、60元/月、55元/月,從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加發。今后待當年度按省普遍調整辦法調整后的發放標準高于本項特定調整人員所享受的生活護理費標準時,本項特定調整人員再納入當年度省普遍調整范圍予以統一調整。
三、關于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一)調整范圍和調整時間
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且在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的人員,從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調整其供養親屬撫恤金。
(二)調整辦法
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如下:
1.定額調整。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元;如果屬于工亡職工配偶或者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則每人每月加發20元;如果屬于工亡職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則每人每月加發30元。
2.托底調整。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條件的人員,按照以上定額調整之后其發放標準仍低于2024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所在市有多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下同)的,從2024年1月起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
(三)相關人員的調整
2024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應發放標準低于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從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至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額發放。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一)對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于202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按規定已享受且2024年1月1日起仍繼續享受的傷殘津貼,其用人單位可以參照本通知相關辦法予以調整發放標準(五級、六級傷殘津貼調整額可參照分別不低于50元/月、45元/月的標準)。
(二)已經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停發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其中,2024年需補差額以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后的同等情形應發傷殘津貼標準減去同期調整后的實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計算。
(三)本次調整加發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費用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
(四)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調整標準和要求執行,不得自行另設項目和標準發放。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5年1月22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2024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5年1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調整2024年度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的通知》(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知》研究制定的有關背景
為切實保障有關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我省決定繼續調整提高2024年度工傷保險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
當前,我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長期待遇,人均標準均已位居全國前列,有力的保障了我省有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新冠疫情發生以來,我省持續實施工傷保險階段降費等助企紓困措施,工傷保險費率為全國較低,當期基金持續多年收不抵支,在此情況下我省仍然堅持發揮工傷保險綜合保障機制功能,充分保障了有關人員的生活。綜合統籌考慮當前我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標準水平以及工傷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等因素情況,確定了2024年我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額度,調整后我省工傷保險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長期待遇,人均標準仍然位居全國前列。
二、文件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等。
三、目標任務
根據國家和省政策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2024年度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發放標準進行調整,通過調整提高2024年度工傷保險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標準,更好地發揮工傷保險綜合保障機制功能,提高工傷保險保障水平。
四、主要內容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是怎么調整的?
根據《通知》第一條規定,傷殘津貼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調整。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其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分別每月加發70元、65元、60元、55元。經定額加發調整后,其傷殘津貼仍低于“托底線”5004元/月的,按照5004元的標準發放;2024年內首次享受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人員也執行“托底線”標準,核定的傷殘津貼低于5004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調整按5004元標準發放。
(二)生活護理費是怎么調整的?
根據《通知》第二條規定,生活護理費區分為兩類人員予以分別調整,即:普遍調整辦法和特定人員調整辦法,適用于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
普遍調整辦法區分兩類地區分別調整:一類地區是2023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高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廣州、深圳、珠海及省本級(執行廣州市參數),其2024年度一級至四級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至2023年該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50%、40%、30%比例發放,其中,廣州、深圳、珠海的計發基數分別按13193元、14553元、11156元計算。另一類地區是2023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其他地市,統一按照2023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即計發基數按11121元計算)調整發放。在2024年度內首次享受生活護理費的人員,也按照上述標準予以調整發放。
特定人員調整辦法:按照普遍調整辦法調整的生活護理費標準低于其調整前享受標準降低的人員,作為特定人員暫不按普遍調整辦法進行調整,改為在其原享受標準基礎上一級至四級生活護理費分別加發70元/月、65元/月、60元/月、55元/月,確保每名生活護理費享受人員標準均有提高。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怎么調整的?
根據《通知》第三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定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進行調整。2023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繼續享受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定額加發10元,但如屬于工亡職工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兒的則每人每月加發20元,屬于工亡職工配偶且是孤寡老人的則每人每月加發30元。
以2024年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該市有多個標準的按就高原則確定)作為供養親屬撫恤金“托底線”標準。如果經定額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仍低于所在市“托底線”標準的,按照“托底線”標準發放。2024年度內首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也執行上述“托底線”標準予以托底調整。
(四)《通知》的相關規定還有哪些?
一是五級至六級傷殘津貼的標準調整。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傷殘職工,如不能安排適當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為了切實保障此類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通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五級至六級工傷傷殘人員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且2024年1月1日起仍繼續享受傷殘津貼的,其用人單位可以參照本通知相關辦法予以調整發放標準(五級、六級傷殘津貼調整額可參照分別不低于50元/月、45元/月的標準)。
二是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金的補差額計算辦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為切實保障此類工傷人員基本生活,根據《通知》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對享受基本養老金低于原傷殘津貼標準的2024年應補差額的具體計算,以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后的同等情形應發傷殘津貼標準減去其同期調整后的實際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計算。舉例說明,某某原享受四級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已辦理養老退休手續、停發了傷殘津貼待遇,其2024年調整后的領取基本養老金為5000元/月,如按照本通知調整的傷殘津貼應發為6000元/月,那么,2024年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為1000元/月。
三是相關長期待遇調整費用的支付渠道。本次調整加發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所需資金按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即: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