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冀財非稅[2024]6號 2024-12-19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財政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落實《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規范我省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在我省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以下統稱重要濕地),且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濕地恢復費。
二、我省濕地恢復費繳納標準為:水域類濕地270元/平方米,灘涂類濕地330元/平方米,沼澤類濕地370元/平方米,占用重要濕地中的泥炭沼澤濕地、濱海濕地,按上述繳納標準3倍征收。
三、濕地恢復費由省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省林草局)負責征收。省林草局應當在占用單位依法獲得占用重要濕地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濕地實際情況,結合市縣林草主管部門對占用單位濕地類型和面積的核定,核算濕地恢復費征收額,向占用單位開具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單。占用單位應在收到濕地恢復費繳納通知單的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濕地恢復費。
四、濕地恢復費納入省級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使用,實行國庫集中收繳方式,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繳款填列政府收入分類科目第103類02款26項“濕地恢復費收入”。
五、省林草局應按規定公示濕地恢復費的征收依據、繳納標準、征收主體、征收程序等, 嚴格按照規定的征收范圍和標準進行征收。除財稅〔2024〕15號文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征、免征、緩征濕地恢復費,不得改變濕地恢復費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六、需要繳納濕地恢復費的占用單位,須向市縣濕地管理機構提供濕地恢復費繳納憑證,未提供濕地恢復費繳納憑證的,不得擅自在濕地范圍內實施工程建設。
七、占用重要濕地項目未實施且未導致濕地面積減少或者質量下降以及錯收、錯繳等其他事項需要退付的,占用單位向省林草局提出退付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照財稅〔2024〕15號文執行。
稅 屋附件: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濕地恢復費繳納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15號)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