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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水利廳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4-11-01 18:46     來源:中國會計網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水利廳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定,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聯合起草了《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及相關說明,即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時間

  2024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

  二、意見反饋途徑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公眾可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饋意見,郵件及信函請注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意見建議”字樣。

  1.電話:省財政廳稅政處0371-65808805;省稅務局資源和環境稅處0371-81906393;省水利廳水資源處0371-65571273。

  2.電子郵件請發送至:shuizhengtiaofa@126.com。

  3.來信請郵寄至:鄭州市金水區經三路北25號省財政廳稅政處;鄭州市鄭東新區熊兒河路85號省稅務局資源和環境稅處;鄭州市金水區緯五路11號省水利廳水資源處。

  稅 屋附件:

  1.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關于《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水利廳

2024年10月29日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規定,現將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我省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

  二、對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水資源稅;對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計征水資源稅。

  三、我省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河南省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表》執行。

  四、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除城鎮公共供水取用水外,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水資源稅。

  五、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取用水計劃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征收水資源稅:

  (一)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

  (二)對取水量超過計劃20%(含)以下的,超過部分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

  (三)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20%至40%(含)的,超過部分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5倍征收;

  (四)對取用水量超過計劃40%以上的,超過部分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

  六、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七、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省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表

河南省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表
單位:元/立方米
類別 取用水類型 稅額標準
省轄市 縣市
地表水 城鎮公共供水 0.3
特種取用水 2
其他行業 0.4
農業生產者(超過規定限額) 0.1
農村人口集中式飲水工程 0.1
地下水 城鎮公共供水 0.45
特種取用水 6 4
其他行業 2.3 1.1
農業生產者(超過規定限額) 0.2
農村人口集中式飲水工程 0.1
其他用水 水力發電 (元/千瓦時) 0.005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元/千瓦時) 0.0007
疏干排水 回收利用 0.4 0.3
直接外排 2.3 1.1
水源熱泵 0.15 0.1


關于《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河南省水利廳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現將《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國家分兩批在河北等10個省份開展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我省作為第二批試點省份之一,于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改革。

  今年10月11日,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并授予省級政府一定權限。為落實中央授權,確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在我省順利實施,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水利廳聯合起草了《關于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政策依據

  1.《實施辦法》第六條: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實施辦法》第八條: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可以按照實際發電量或者實際取用(耗)水量計征水資源稅,具體計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稅費平移原則確定。

  3.《實施辦法》第九條: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4.《實施辦法》第十條:對取用地下水從高確定稅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應當高于地表水。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的部分,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稅額。

  5.《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對特種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特種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6.《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對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熱泵取用水,從低確定稅額。

  7.《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水力發電取用水適用稅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008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水力發電取用水適用稅額,原則上不得高于本辦法實施前水資源稅(費)征收標準。

  8.《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資源稅。

  三、落實原則

  (一)保持稅制穩定。基本平移和延續我省現行規定,確保稅制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保持總體稅負基本不變。

  (二)強化分類調控。統籌考慮全省水資源現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要求,通過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分取用水行業、分市縣區域等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

  (三)注重區域銜接。結合我省實際,參考周邊水資源稟賦相似省份情況,合理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和城鎮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注重區域政策均衡。

  (四)操作簡便易行。簡化稅制,既有利于納稅人理解與操作,又便于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四、具體方案

  (一)關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

  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的通知》(建辦城〔2022〕2號)規定,到2025年,全國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力爭控制在9%以內。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意見》(發改環資〔2023〕1193號)規定,到2025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9%以內。結合我省實際,擬將我省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確定為9%。

  (二)關于具體適用稅額

  在《實施辦法》規定我省最低平均稅額(地表水0.4元/立方米,地下水1.5元/立方米)的基礎上,總體上延續或者平移我省現行試點政策,確保稅制的平穩過渡。具體說明如下:

  1.關于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稅額

  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對取用地下水從高確定稅額,同一類型取用水,地下水稅額應當高于地表水;對特種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1)將取用地表水稅額全部平移。具體為:特種取用水2元/立方米、其他行業0.4元/立方米、農業生產者(超過規定限額)0.1元/立方米、農村人口集中式飲水工程0.1元/立方米。改革后,納稅人取用地表水稅負保持不變。

  (2)對取用地下水稅額調整優化。一是取消超采區和嚴重超采區的稅額;二是取消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內(外)取用地下水的稅額差異,統一采用管網覆蓋內的稅額,主要是考慮到我省大部分地區已屬于管網覆蓋地區,平移管網覆蓋內的稅額標準,更能確保政策的連續性。具體為:特種取用水省轄市6元/立方米和縣市4元/立方米,其他行業省轄市2.3元/立方米和縣市1.1元/立方米,農業生產者(超過規定限額)0.2元/立方米,農村人口集中式飲水工程0.1元/立方米。改革后,因超采區和嚴重超采區不再加倍征收,納稅人取用地下水稅負會下降。

  (3)新增城鎮公共供水稅額。在確定我省城鎮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9%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全省供水企業近三年取水、售水及納稅情況,按照行業整體稅負不變原則,采用“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銷售水量×現行售水端適用稅額”計算公式,進行逐戶測算,取稅額加權平均值作為全省統一的稅額標準。按照以上測算方案,擬將城鎮公共供水取用地表水稅額確定為0.3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按地表水稅額的1.5倍征收,確定為0.45元/立方米。

  如按此調整,改革后,綜合漏損率較高或取用地下水占比較高的企業稅負會增加,相應綜合漏損率較低或取用地表水占比較高的企業稅負會降低。如企業加強技術改造升級,降低漏損率,稅收負擔會逐步減輕,這與改革提出的“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精神相符合。

  2.關于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稅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從高確定稅額。參考周邊省份政策制定情況,以及我省現行超采地區2倍征收規定,除城鎮公共供水外,擬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征收。改革后,由于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范圍尚未完全明確,納稅人稅負增加情況暫無法預測。

  3.關于未經批準和超許可(超計劃)取用水稅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的部分,結合實際適當提高稅額。擬平移我省現行規定,一是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的,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3倍征收;二是對超計劃20%(含)以下、20%至40%(含)和40%以上的,超過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稅額標準的2倍、2.5倍和3倍征收。

  4.關于特定取用水稅額和計征方式。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對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熱泵,從低確定稅額;水力發電取用水適用稅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008元;對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或實際取用(耗)水量計征。擬平移我省現行規定,一是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稅額為省轄市0.4元/立方米和縣市0.3元/立方米,水源熱泵稅額為省轄市0.15元/立方米和縣市0.1元/立方米;二是水力發電取用水稅額0.005元/每千瓦時;三是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沿用現行計征方式,對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計征,稅額0.0007元/千瓦時。

  (三)關于稅收減免政策

  考慮到我省作為農業大省,為減輕農民負擔和服務于鄉村振興戰略,擬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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