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荊州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荊州市稅務局 2021-6-24
為了貫徹落實好新個人所得稅法,讓廣大納稅人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國家稅務總局荊州市稅務局結合我市實際,擬制定《國家稅務總局荊州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現將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1年6月3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荊州市江津西路421號所得稅科(郵政編碼:434000),并在信封注明“《國家稅務總局荊州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荊州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荊州市稅務局
2021年6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荊州市稅務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確保廣大納稅人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經市局研究,確定我市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率,現公告如下:
一、對我市范圍內辦理了稅務登記,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管理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以及轉包轉租個人經營者,以及雖未辦理稅務登記,但取得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項目的其他個人(不含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應納個人所得稅按照以下征收率核定征收:
(一)建筑安裝業核定征收率統一為1.4%。適用從事建筑安裝業的經營主體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且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二)房地產業核定征收率為2.5%。適用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經營主體為個體工商戶或個人,且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情形;
(三)娛樂業核定征收率為2%;
(四)除建筑安裝業、房地產、娛樂業外,其他行業核定征收率統一為1%;
(五)上級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按本通知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適用核定征收率。
三、上述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62號)的規定,在次年3月31日前,持相關資料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經營所得稅匯算清繳。
四、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執行。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上級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荊州市稅務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