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所得稅類熱點問題[2025年2月]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5-3-21
1.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內容是什么?如何計算?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綜合所得,是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本辦法所稱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匯總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減去減免稅額后計算本年度實際應納稅額,再減去已預繳稅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在法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稅款的行為。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減免稅額-已預繳稅額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據實申報。
2.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納稅年度指的是什么?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按照實際取得綜合所得的時間,確定綜合所得所屬納稅年度。
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以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3.哪些人不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已依法預繳個人所得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匯算清繳:
(一)匯算清繳需補稅但綜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過規定金額的;
(二)匯算清繳需補稅但不超過規定金額的;
(三)已預繳稅額與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一致的;
(四)符合匯算清繳退稅條件但不申請退稅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2號)規定,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4.納稅人應當在什么時間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取得綜合所得的納稅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匯算清繳開始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
5.哪些人需要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已預繳稅額大于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且申請退稅的;
(二)已預繳稅額小于匯算清繳實際應納稅額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
(三)因適用所得項目錯誤、扣繳義務人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取得綜合所得無扣繳義務人,造成納稅年度少申報或者未申報綜合所得的。
6.納稅人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前需開展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在匯算清繳前應確認填報的聯系電話、銀行賬戶等基礎信息的有效性,并通過個人所得稅APP(以下簡稱個稅APP)、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以下簡稱網站)或者扣繳義務人查閱確認綜合所得、相關扣除、已繳稅額等信息。
7.納稅人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填報或補充的扣除有哪些?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在匯算清繳時填報或補充下列扣除:
(一)減除費用六萬元;
(二)符合條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
(三)符合條件的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
(四)符合條件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人養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
納稅人填報本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扣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留存或者提供有關證據資料。
第十條規定,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應當符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納稅人與其他填報人共同填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與其他填報人在允許扣除的標準內確認扣除金額。
8.納稅人在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享受相關減稅或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享受相關減稅或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在填報前認真了解政策規定,確認符合條件。
9.納稅人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異議申訴流程是什么?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申報的綜合所得等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先行與扣繳義務人核實確認。確有錯誤且扣繳義務人拒不更正的,或者存在身份被冒用等情況無法與扣繳義務人取得聯系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個稅APP、網站等向稅務機關發起申訴。
10.納稅人可以選擇什么方式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下列方式辦理匯算清繳:
(一)自行辦理;
(二)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單位,以下統稱單位)代為辦理;納稅人提出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完成申報和退(補)稅;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當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的,單位不得代為辦理;
(三)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及個人辦理。委托辦理的,納稅人應當與受托人簽訂授權書。
11.納稅人可以通過什么渠道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優先通過個稅APP、網站辦理匯算清繳,也可以通過郵寄方式或到辦稅服務廳辦理。選擇郵寄方式辦理的,納稅人應當將申報表寄送至主管稅務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公告的地址。
12.納稅人向哪里的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十八條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納稅人自行辦理或者委托受托人辦理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由單位代為辦理匯算清繳的,向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其主要收入來源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納稅年度向納稅人累計發放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金額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部門為尚未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確定其主管稅務機關。
除特殊規定外,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13.納稅人如何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延期申報?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匯算清繳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可以延期辦理;但應在匯算清繳期內按照上一匯算清繳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完成匯算清繳。
14.納稅人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補稅的,可以通過什么渠道繳納稅款?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補稅的,可以通過網上銀行、辦稅服務廳、銀行柜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渠道繳納稅款。
選擇郵寄方式辦理匯算清繳補稅的,納稅人應當通過個稅APP、網站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匯算清繳進度并及時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