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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人社規[2025]1號 遼寧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印發《遼寧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5-02-14 15:12     來源:中國會計網     

遼寧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印發《遼寧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遼人社規〔2025〕1號     2025-02-08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沈撫示范區黨建工作部,各有關單位:

  現將《遼寧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5年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聯系單位:工傷保險處)

遼寧省工傷康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工傷康復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推動工傷康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康復服務規范(試行)》《關于推進工傷康復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遼寧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及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以下簡稱協議機構)開展工傷康復管理及服務。

  第三條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工傷康復管理辦法,指導、協調、監督康復管理辦法的實施。省、市兩級經辦機構共同構建以醫療康復為基礎、職業康復為核心、社會康復為紐帶、再就業扶持為延伸的,不同層次協議機構相互銜接、優勢互補的全省工傷康復服務體系。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規定組織和配合康復對象進行工傷康復治療;協議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為工傷職工提供服務;工傷職工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和協議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爭取早日回歸社會、重返工作崗位。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按康復服務實施的主體分為由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實施的早期介入康復治療以及由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實施的系統康復治療。

  第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經辦機構、協議機構及用人單位應協調做好工傷康復權益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具備工傷康復價值的職工進行康復治療。協議機構應堅持“醫療與康復并重”原則,積極開展早期介入康復治療和系統康復治療。

  第七條 各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要逐步建立“先康復后鑒定”工作機制,鑒定專家組認為工傷職工具有恢復潛力和康復價值的,可以引導職工進行康復治療。

  第二章 早期介入康復管理

  第八條 早期介入康復治療是指工傷職工在臨床治療期間,以預防功能障礙、加強功能恢復等為目的開展的康復治療。

  第九條 具備康復條件的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應建立早期介入康復規范和流程,針對工傷職工不同傷情評定康復價值,制定早期介入康復治療方案,規范開展工傷康復早期介入治療。

  第十條 不具備康復條件的工傷保險醫療服務協議機構,在工傷職工臨床治療過程中出現早期介入康復需求的,可與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合作開展早期介入康復治療,或根據臨床治療需要及時將工傷職工轉入工傷康復服務協議機構治療。

  第三章 系統康復治療管理

  第十一條 系統康復治療是指工傷職工經臨床急性期治療后,生命體征基本平穩,病情相對穩定,但仍有持續性功能障礙(如運動、感覺、言語、認知、精神、吞咽、排尿排便和性功能等障礙)而影響生活自理、勞動能力下降,不能回歸家庭和社會,且仍具有恢復潛力和康復價值的,按規定程序轉入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進行的住院或門診康復治療。

  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存在系統康復治療需求或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康復治療建議的,可至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進行康復價值評定。

  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應于工傷職工申請康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康復評定,確定是否具有康復價值。評定存在康復價值的,協議機構將評定結果及康復預期效果報經辦機構備案后開展門診或住院康復治療;評定無康復價值的,應出具相應診斷及評定意見。康復治療期間,協議機構應對評定結果及取得的康復效果記錄清楚備查,無康復效果的,應及時終止康復治療并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經評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應按照《工傷康復服務規范(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或停工留薪期結束后,因工傷復發進行關節置換、內固定植入、截肢等手術治療后病情變化出現新的功能障礙等問題并且經評定具有康復價值的,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時,在按《工傷康復服務規范(試行)》規定的康復時限結束前,經評估仍有較大康復治療價值的,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可向經辦機構申請核準延長康復時限,并說明現有康復效果及延長康復預期效果,經經辦機構核準后方可適當延長。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因多種傷情同時進行康復的,康復時限不累加,工傷職工自首次系統康復治療之日起,康復時限連續計算。

  第十六條 已作出工傷認定結論的,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應按照工傷認定部位及診斷結論范圍開展工傷康復治療。

  第十七條 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應按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為工傷職工建立康復病案。康復病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評定記錄、康復方案、康復項目實施人、經康復對象本人(或其親屬)簽字確認的康復具體項目執行單、康復評定報告等。

  第四章 工傷康復待遇及費用

  第十八條 工傷保險康復服務協議機構在工傷職工康復期間,要在診斷時準確區分工傷傷情與非工傷傷情,按照國家工傷康復服務規范和醫療衛生常規,對“入院診斷、康復治療、費用結算”三個階段工傷傷情和非工傷傷情票據進行分割,切實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

  第十九條 工傷康復費用結算,按《遼寧省工傷保險就醫及醫療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轉省外康復或用人單位長期派駐外省(市)職工發生工傷事故需在事故地進行系統康復治療的,按《遼寧省工傷保險經辦規程(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已由醫療保險基金結算的,可采用工傷保險基金與醫療保險基金跨險種結算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五章 工傷康復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工傷康復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各市經辦機構負責本地區工傷康復就醫管理、費用結算,依據簽訂的服務協議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對協議機構進行監管。

  第二十三條 經辦機構開展工傷康復協議管理時,對涉及工傷康復醫療的專業技術問題,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派出醫療衛生專家提供專業技術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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