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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財金規[2024]14號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4-09-20 17:31     來源:中國會計網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財金規〔2024〕14號        2024-09-13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內蒙古金融監管局,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提升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政策質效,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9月13日

內蒙古自治區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財政部門公共預算安排的,用于開展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建設、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工作的資金。

  第三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組織實施、申報分解、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

  第四條 為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專項資金支出用于對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獎補。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細則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當地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細則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本細則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可定期或不定期按照公開招標等程序擇優選取,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于重點就業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牧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牧民;

  (二)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盟市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三)獲得市(設區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個人或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向當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交擔保申請,向經辦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的,與經辦銀行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合同。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或月度向盟市級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盟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并向經辦銀行撥付貼息資金。

  第十一條 對于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至第八條有關規定,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范圍: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三)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獎補支持的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50BPs、脫貧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2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十二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各盟市可結合實際擴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范圍、提高貸款額度上限、貸款利率上限和貼息比例。

  對于超出本細則規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的部分,中央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對于突破本細則規定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范圍、貸款利率上限或貼息比例的貸款,中央、自治區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

  第十三條 獎補資金可統籌用于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提升個人或小微企業申領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當地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各盟市分行共同做好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組織和實施工作,建立健全創業擔保貸款數據統計和監測制度,加強各部門信息溝通和共享。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各盟市分行負責對經辦金融機構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做好征信系統管理和查詢工作,為金融機構開展創業擔保業務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 當地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會同當地相關部門做好季度申請貼息資金申報工作及年度清算、績效自評上報等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資格審查;配合經辦金融機構對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情況進行調查工作;積極向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者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培訓等服務;加強創業擔保貸款的宣傳,擴大創業擔保貸款受益面。

  第十八條 當地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創業擔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

  第十九條 為支持盟市、旗縣(市、區)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促進形成普惠金融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著力改善小微企業、“三農”融資發展環境,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

  第二十條 本細則所稱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轉移支付安排的獎補資金。

  第二十一條 盟市、旗縣(市、區)可自愿申報,示范區可為盟市、旗縣(市、區)、國家級新區。

  第二十二條 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兼顧平衡”的原則,分東部地區[ 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和西部地區[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通過盟市申報,自治區公開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兩個示范區。優選東部地區、西部地區各自所屬第一名為當年示范區,共兩個名額。

  第二十三條 績效考核指標包括基數指標和變動指標兩部分,其中:基數指標權重占30%,變動指標權重占70%。

  示范區成效績效考核得分=∑各基數指標單項得分×0.3+∑各變動指標單項得分×0.7。

  基數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余額、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余額、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余額。

  變動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余額同比增速、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余額同比增速、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余額同比增速、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余額同比增速。

  第二十四條 根據財政部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績效考核指標填報口徑,除“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余額”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余額同比增速”2項指標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管理局負責核定提供外,其余指標均由內蒙古金融監管局負責核定提供。

  第二十五條 有意向的盟市、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申報方案編制工作,填報普惠金融示范區績效考核指標表,明確獎補實施方案,于每年4月15日前向自治區財政廳申報示范區。自治區財政廳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內蒙古金融監管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管理局組建評審小組,采取公開競爭性方式組織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確定本年度示范區,并向財政部提交示范區名單。

  第二十六條 根據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績效考核結果檔次給予中央獎補(第一檔10000萬元,第二檔7500萬元,第三檔5000萬元),兩個名額各按50%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獎補資金由示范區統籌用于支小支農貸款貼息、支小支農貸款風險補償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小支農降費獎補、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等方面。示范區應注重加強部門協調和政策聯動,推動此項政策與中央財政其他資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但同一年度內不得對同一主體的同一支持方向重復安排中央財政資金。

  第二十八條 若申報的考核指標數據存在真實性、準確性等問題,扣減該地區上年獎補資金。若存在故意虛報、錯報等情形的,除扣減該地區上年獎補資金外,酌情取消該地區一年示范區參選資格。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內蒙古金融監管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職責分工,加大對示范區的政策指導工作力度,并與自治區財政廳建立常態化數據互通機制。

  第四章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

  第三十條 為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加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于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獎補。

  本細則支持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持牌資格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

  第三十一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獎補支持:

  (一)當年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

  (二)年均存貸比高于50%(含50%);

  (三)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余額占全部貸款平均余額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范圍,獎補資金納入農村金融機構收入統一核算。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所稱存(貸)款平均余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存(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本細則所稱年均存貸比,是指金融機構當年的貸款平均余額與存款平均余額之比。

  本細則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對農戶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本細則所稱月末貸款余額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準,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涉農貸款的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準。

  本細則所稱月末貸款余額、涉農貸款余額,均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開始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

  本細則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十四條 各盟市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各盟市分行,對轄內農村金融機構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匯總,聯合報送自治區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分行。申報材料包括:《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申請表》、《XX盟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申請匯總表》、《 XX年XX月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臺賬》、《承諾函》(附件4—7)等要求提供的申報材料。

  第五章 資金分配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和盟市財政應統籌中央下達的獎補資金,合理安排本級獎補資金。

  第三十六條 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

  第三十七條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中央獎補資金優先用于符合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貼息資金采取據實結算方式,據實結算后如有剩余資金,結轉下年繼續使用。具體分配公式如下:

  盟市的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財政部核定我區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上年該盟市符合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余額/上年全區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余額)。

  使用中央獎補資金后,若實際貼息資金存在缺口,自治區本級財政和盟市財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擔應貼息資金缺口部分,具體比例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

  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

  某個農村金融機構獎補資金金額=獎補資金總額×(某個農村金融機構符合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全區符合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創業擔保貸款余額,是指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本章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四十條 自治區財政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根據下一年度中央資金提前下達情況和自治區資金預算安排情況,將中央、自治區資金提前下達各盟市財政部門,并同步下達中央對地方績效目標。

  第四十一條 各盟市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審核轄區內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申請材料,于每年2月20日前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申請材料包括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情況說明、專項資金申報表(附件1)、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報告以及附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表、自治區對盟市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表(附件9)、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以及與專項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盟市,自治區財政廳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地區不申請專項資金。

  第七章 績效管理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要求做好績效目標管理,加強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

  第四十三條 建立自治區對盟市績效目標自評體系機制。主要對創業擔保貸款發放額、創業擔保貸款回收率、資金足額撥付率、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申報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小微企業滿意度等指標進行自評打分(具體打分標準詳見附件)。

  第四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四檔:

  綜合得分在90-100分(含90分)為優;

  綜合得分在80-90分(含80分)為良;

  綜合得分在60-80分(含90分)為中;

  綜合得分在60分以下為差。

  第四十五條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評價結果為優的盟市,自治區和盟市按7:3的比例承擔貼息資金缺口部分;評價結果為良的盟市,自治區和盟市按6:4的比例承擔貼息資金缺口部分;評價結果為中的盟市,自治區和盟市按5:5的比例承擔貼息資金缺口部分;評價結果為差的盟市,由盟市全額承擔貼息資金缺口部分。

  第四十六條 示范區財政部門應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管理,按照規范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于每年2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績效考核表、績效自評報告和普惠金融工作總結報送自治區財政廳。其他資金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表和自治區對盟市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自評表按照第四十一條規定報送。

  第四十七條 各盟市財政部門要對填報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指標數據負責,自治區財政廳將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并對績效評價結果采取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審計、財會、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監督。

  盟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各方的協同配合,厘清工作職責,細化工作任務,規范創業擔保貸款審核程序,加大風險防控力度。

  本細則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并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

  第四十九條 各盟市應對申報材料中指標、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嚴重弄虛作假或重大法規等問題的,取消當年該獎補資金獲得資格。

  第五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五年。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金〔2019〕1405號)、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等三部門關于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內財金〔2020〕502號)同時廢止,其他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內蒙古自治區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提升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政策質效,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財政部對原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并正式印發實施《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23〕75號)。專項資金包括三個使用方向:創業擔保貸款獎補、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自治區財政廳在充分征求自治區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及政策變化

  《實施細則》共九章,五十一條,由總則、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資金分配、預算管理、績效管理、監督檢查、附則等章節組成。

  (一)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主要變化

  一是提高了創業擔保貸款額度。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由原來的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由原來的300萬元提高到400萬元。此外,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二是降低了申報門檻。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由由原來的15%降低為10%(超過100人的企業由8%降低為5%)。

  三是調整貼息比例。由借款人和小微企業承擔LPR-150BPs以下部分利息,剩余部分財政給予貼息。調整為: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和小微企業,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貼息。

  四是拓寬了貸款擔保渠道,引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二)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

  按照“公平公開、競爭擇優、兼顧平衡”的原則,本次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確了我區東、西部地區分別確定一個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共兩個名額,充分發揮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的協同配合作用,支持重點地區持續改善普惠金融服務。

  (三)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的主要變化

  本次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主要側重于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加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投放,主要變化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增加支持對象,在原政策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支持對象的基礎上,將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現行農村金融體系的主力軍納入支持范圍,進一步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二是享受政策不再限定期限,取消了金融機構開業5年內享受補貼的年限限制。

  (四)建立自治區對盟市績效目標自評結果運用體系機制

  主要對創業擔保貸款發放額、創業擔保貸款回收率、資金足額撥付率、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申報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小微企業滿意度等指標進行自評打分,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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