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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工信規發[2023]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3-10-20 15:58     來源:中國會計網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工信規發[2023]6號             2023-9-7

各市、縣(區)工信部門、寧東管委會經發局、銀川經開區管委會經發局,各相關企業、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規范自治區中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寧工信規發〔2022〕2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升服務水平,降低中小微企業購買服務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自治區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寧財規發〔2023〕5號)等有關規定,通過服務補貼券的方式對中小微企業購買社會服務給予財政資金補助。為規范自治區中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以下簡稱補貼券)是指財政資金對中小微企業購買簽約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給予補貼的憑證。補貼券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專項用于企業購買約定的服務事項,不得轉讓、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簽約服務機構是指在寧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168平臺)注冊,可提供本辦法要求服務事項,并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簽約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四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政策制定、資金預算及監督管理等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以下稱運營單位)運營補貼券等;市級及寧東工信部門負責企業申領補貼券復核;運營單位負責補貼券發放結算、政策宣傳及管理平臺運營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補貼券所需資金從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年度預算資金中統籌安排,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產生的利息上繳自治區國庫。補貼券運營費用為年度補貼券總額的6%。

  第二章 補貼券支持對象及標準

  第六條 補貼券支持的企業限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內的中小微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區內依法注冊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依法經營1年以上。

  (三)繳納社保,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四)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發展方向。

  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下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七條 補貼券支持的服務事項應屬于以下領域:信息化、技術創新、投融資、知識產權、檢測認證、營銷策劃等領域。

  第八條 企業可自主申領支持的服務事項內多個服務項目(產品),單個服務項目(產品)僅限使用一次補貼券。補貼比例不超過服務合同金額的60%,單戶企業年度申領使用補貼券總額不超過3萬元。

  第九條 補貼券申領遵循“先用先得、用完為止、期滿作廢”原則。每個簽約服務機構在一個服務年度內結算的補貼券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十條 補貼券支持的具體服務事項、補貼限額和補貼比例和優先支持對象根據政策導向及企業上年需求進行調整,并在年度申領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三章 補貼券簽約服務機構

  第十一條 補貼券簽約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區內注冊登記依法納稅、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國家規定專業執業許可資格或相應服務能力的專業服務機構;在區內登記備案的區外專業服務機構的獨立辦事機構或合作機構。

  (二)依法經營1年以上,有固定經營場所,提供的服務產品符合補貼券的支持服務事項,且具有開展相應業務資質及專業從業人員不低于5人(以實際繳納社保人數為準),上年度營業收入100萬元(含)以上。

  (三)熱心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上年度服務中小微企業的成功案例(非補貼券項目)不少于50家(次),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四)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自治區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各級平臺可直接成為簽約機構。

  第十二條 簽約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運營單位協助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開展簽約服務機構征集和遴選工作,簽約服務機構資格每個服務年度認定一次。

  (一)新簽服務機構:申報機構提交相關申報材料,經材料初審、專家評審等環節,遴選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為新簽服務機構。

  (二)續簽服務機構:結合服務機構上年度補貼券項目完成情況、評價情況,對簽約服務機構續簽資格經材料初審、專家評審等環節,遴選符合條件的為續簽服務機構。

  運營單位依據專家評審結果提出簽約服務機構建議名單,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定后在自治區企業公共服務平臺(168平臺)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運營單位與簽約服務機構簽訂統一的年度補貼券合作協議。簽約服務機構在管理平臺發布服務項目,公布服務區域、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

  第四章 補貼券申領、使用與結算

  第十四條 申領使用。補貼券的申領、發放、使用等工作通過寧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168平臺)-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平臺全流程實施。按照以下程序申領使用:

  (一)申領。企業在管理平臺完成基本信息注冊后,填報補貼券申請表,授權查詢社保、稅務繳納等信息,運營單位進行審核,市級及寧東工信部門對企業進行復核。

  (二)使用。復核通過的企業在線選擇簽約服務機構或在線發布服務需求,服務機構線上響應和競價磋商。企業自主選擇一家簽約服務機構,線上簽訂服務合同或上傳紙質合同,運營單位審核確定擬補貼額度。

  (三)服務評價。簽約服務機構按服務合同提供相應服務,線上提交服務過程和服務完成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對簽約服務機構服務滿意度線上予以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結算補貼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申請結算。企業支付除補貼券部分的合同金額,服務完成后簽約服務機構通過管理平臺線上提交全額發票(企業自付加補貼券補貼金額)及服務證明材料等申請結算。

  第十六條 核查結算。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適時對服務補貼券申領使用情況予以核查,運營單位根據核查情況結算補貼資金。

  第五章 補貼券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運營單位接受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補貼券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向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補貼券運營情況,包括補貼券發放、簽約服務機構履約和企業滿意度等;負責對補貼券服務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問效,組織實地驗收,并承擔因虛假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得承接用補貼券結算的服務事項。

  第十八條 簽約服務機構出現以下情形時,經運營單位報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定后,即予公告清退,相關企業不得再次申領補貼券,已發放的補貼券視為作廢,不予結算:

  (一)虛假交易、串通套現的。

  (二)經營情況已不能滿足基本條件的。

  (三)不配合監督和檢查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寧工信規發〔2022〕2號)停止執行,已申領的服務補貼券按原辦法結算。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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