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了建筑服務“異地”“跨縣(市)”的表述。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因此刪除《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中建筑服務“異地”“跨縣(市)”相關表述,調整后的“(一)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包括納稅人跨縣(市、區)(不含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及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收取預收款兩類情形。
增值稅申報表填寫說明補充了哪些內容?
補充了《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28欄“①分次預繳稅額”的填寫說明。在填報口徑不變的基礎上,將“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調整為“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優化了銷售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預繳稅款的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