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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佛山市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25-03-28 09:4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佛山市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稅費征收管理,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佛山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起草了《佛山市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5年3月24日-4月23日。各單位、社會公眾如對上述文件有意見和建議的,請于2025年4月23日前,通過郵箱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見的,請說明理由。反映意見郵箱:fsswzgk@foshan.gov.cn。
稅 屋附件:
1.佛山市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佛山市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25年3月24日
佛山市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廣東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加強稅費征收管理,保障稅費收入安全,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促進我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為保障稅費收入安全、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所采取的信息共享、服務支持、征繳協助、監管協作、執法協助等稅費征管保障措施,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稅費是指佛山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或者征收管理(以下簡稱征管)的各項稅收、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的總稱。
第三條 稅費征管保障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構建政府主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二章 稅務機關職責
第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稅費征收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稅費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費,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稅源費源情況科學預測稅費收入。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積極主動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加強在稅費申報、稅費優惠、委托代征、繳款入庫、行政強制、破產注銷、違法查處、爭議救濟等稅費征收管理環節的協同。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建立健全稅費優惠政策便捷享受機制,提高稅費優惠政策落實效率,精準落實稅費優惠政策,保障納稅人繳費人充分享受稅費優惠。稅務機關應當圍繞引導和規范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及時發布涉稅費政策指引。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堅持以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統籌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服務,將辦稅繳費服務融入政務服務體系。
第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費法規政策,普及辦稅繳費知識,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政策咨詢、稅費輔導、辦事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持續完善稅費服務方式,優化辦稅繳費、退稅退費等服務流程,推動稅費服務事項網上辦、掌上辦、自助辦、跨部門聯辦、“一廳通辦”、跨區域通辦,提升辦稅繳費服務的便利化、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稅務機關要以服務納稅人繳費人為中心,為老年人、殘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必要的辦稅繳費便利。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堅持以“信用+風險”監管為基礎,運用大數據實施分類分級精準監管,加強重點風險領域稅務監管,防范和化解重大稅收風險。稅務機關應當聯合有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涉稅費違法行為,健全違法查處工作機制,維護公平市場營商環境。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納稅信用信息進行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進納稅人繳費人動態信用監管,實行差異化的服務管理,并將納稅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情況以及其他納稅信用信息,共享至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聯合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加強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執業監管和行業監管,促進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規范發展,對參與逃、騙、抗稅費或虛開發票行為以及為納稅人繳費人逃、騙、抗稅費或虛開發票行為提供幫助,以及違規提供稅收策劃服務、發布違法違規信息、歪曲解讀稅收政策、擾亂正常稅收秩序的,依法依規予以懲治。
第三章 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個人支持配合協作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費征管保障措施,將稅費征管保障工作列入本級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范圍。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托網格化社會綜合治理,為稅務機關做好稅費征管服務、訴求收集響應、稅費政策宣傳、爭議處理化解、信息共享等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節 稅費征管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依規征繳稅費,嚴禁對稅費征繳工作進行不當行政干預。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與稅務機關簽訂的協議,及時、足額代收或代扣代繳、代征、預扣預繳相關稅費,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征收范圍,不得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稅費,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者延遲解繳稅費。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和調整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費源。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規范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因稅費征收管理等需要,要求同級有關部門和機構提供協助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因履行職責等需要,要求同級稅務機關提供協助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協助。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在稅務機關需要查詢有關涉稅費信息、提出相關事項復核申請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予以協助。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需要調取、收集、復制涉稅費信息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配合協助。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向稅務機關提供人臉識別、身份認證、通訊信息等通用系統的調取驗證接口,提高稅務信息驗證的準確性。
有關部門在辦理有關業務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查驗有關涉稅費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不予辦理,保障相關稅費及時、足額征收。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時,依法依規予以配合協助。
稅務機關依法查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動產的,應當向自然資源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和行政決定書。查封期間,自然資源部門依法不予受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抵押權登記等事項。
稅務機關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動產的,應當向自然資源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和行政決定書,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稅費問題,應及時告知同級稅務機關,情況復雜的應通過書面方式告知,并予以協助。
第三節 稅費服務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政務服務工作的總體安排,將辦稅繳費服務納入公共服務體系一體推進。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為稅費事項網上辦、掌上辦、自助辦、跨部門聯辦、“一廳通辦”、跨區域通辦提供支持,完善集約高效的線下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推進稅費服務全面進駐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鞏固提升各級政務服務大廳整合進駐成果,全面提升“只進一門、一窗通辦”的服務水平,深化推進“高效辦成一件事”。
第二十四條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牽頭建立健全涉稅費業務爭議聯合處理機制,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聯合處置,及時解決爭議糾紛,鼓勵納稅人繳費人委托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協助參與稅企溝通,提高溝通效率,維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為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費宣傳提供必要的支持,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稅費志愿服務活動,加強稅費政策法律法規和便民利企措施宣傳。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推進電子發票的應用,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進電子發票等會計憑證電子化報銷、入賬、歸檔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提升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檔案管理電子化水平。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注冊稅務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等社會組織,以及稅務師事務所和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稅務代理公司、財稅類咨詢公司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參與稅費服務、訴求反映、權益維護等活動,發揮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服務制度建設,提高專業服務能力,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向納稅人繳費人提供個性化服務。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持續提升稅費風險內部控制有效性,積極反饋行業納稅人繳費人合法合理的涉稅費訴求,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涉稅費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等服務。
第四節 監管協作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加強稅收監管和稅務稽查,積極與稅務機關開展跨部門聯合監管:
(一)生態環境部門與稅務機關應當聯合打擊生態環境相關涉稅違法行為;
(二)海關等部門應當聯合稅務機關加強出口應征稅貨物稅收監管。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經營主體登記、注銷,處于撤銷、吊銷狀態以及異常經營主體的聯合監管機制,通過信息共享、監管聯動、執法聯合等舉措,強化對重點環節經營主體稅費違法行為的聯合監管力度。
(四)對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的已注銷市場主體,稅務機關按規定提請登記機關撤銷注銷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予以協助。
(五)按照規定需要開展聯合監管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稅費信用在誠信社會建設中的作用,將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協調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實施稅費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稅務機關提請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強化涉稅費犯罪案件查辦工作力量,健全公安派駐稅務聯絡機制。
公安機關對稅務機關按行刑銜接要求移送的涉稅費犯罪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嚴重影響稅費征管秩序的尋釁滋事、散布謠言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實行制度化、信息化、常態化聯合辦案,進一步暢通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嚴厲打擊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騙取退稅、騙取稅費優惠、抗繳稅費等涉稅費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依法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出境的,出入境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與檢察機關在稅務行政執法監督、涉稅費案件法律監督、涉稅費公益訴訟聯動等方面加強協作。
檢察機關發現負有協同稅收監管相關職責的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責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與人民法院在涉稅費信息共享、訴訟調解、企業破產處置、司法拍賣、強制執行等方面加強協作,及時獲取涉及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處置的生效法律文書信息和拍賣信息等。人民法院及時通知稅務機關參加破產清算,在依法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受理破產案件時,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扣繳稅費。對于欠繳稅款的被執行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持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依法應負擔的司法拍賣及產權轉移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拍賣款中支付。
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稅務機關沒有強制執行權的稅務行政決定,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費信息共享交換和協調機制,強化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依法保障涉稅費必要信息獲取,并優先通過廣東省數據資源“一網共享”平臺等渠道進行涉稅費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牽頭會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就涉稅費信息共享,協商制定涉稅費信息共享目錄,并實行動態調整。稅務機關和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國資、海關、統計、醫保、網信、海事、煙草、人防、金融機構、供水、供電、供氣、殘聯、總工會等擁有涉稅費信息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協商確定涉稅費信息共享的范圍、內容、格式、頻率、方式等。
因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對涉稅費信息共享目錄范圍外,或者臨時性、偶發性的涉稅費數據,由稅務機關會同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并及時納入目錄管理。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直播平臺經營者等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稅費信息。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涉稅費信息目錄,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格式、頻率、方式,將下列涉稅費信息依法依規提供給稅務機關:
(一)發展改革部門提供成品油生產企業項目核準、備案和變更信息,協調提供佛山市重點建設項目信息等;
(二)科技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信息、“四上”企業、企業研發項目技術鑒定信息等;
(三)公安部門提供車輛登記信息、車輛變更登記信息、報廢(或被盜搶)車輛登記信息、購房人及同戶直系親屬信息、參保人戶籍信息、境內外人員出入境記錄等;
(四)財政部門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信息等;
(五)自然資源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信息,建設用地使用權信息,建設規劃信息,土地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信息,農用地轉用信息,經批準臨時占地信息,違法用地查處信息,閑置土地信息,土地損毀信息,土地復墾信息,采礦許可證信息,勘查許可證信息,礦業權出讓合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信息,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意見信息,盜采、超采資源處罰信息,建筑物自然幢和邏輯幢、戶和層屬性結構信息,草場使用權證發放信息,用海審批、海域使用金減免信息,占用林地審批、減免信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信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交地時間等;
(六)生態環境部門提供排污許可證信息、環保監測信息、環保整治信息、環保處罰信息等;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驗收信息、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信息、商品房預售許可信息、租賃合同網簽備案信息、樓盤表基礎數據、房屋交易網簽備案數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監管賬戶信息、工地使用油品直供計劃信息、物業管理公司及其管理樓盤相關信息、保障性住房相關信息等;
(八)交通運輸部門提供營運證明的發放、變更、注銷和檢驗信息,提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與城市公交企業名錄信息、危化品電子運單信息、道路客運站場、城市公交站場和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信息等;
(九)海事部門提供船舶登記信息、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審批信息等;
(十)水務部門提供生活污水處理場所信息、水利設施和水利工程建設信息、河道采砂許可證信息、水土保持方案許可信息、盜采和超采資源處罰信息等;
(十一)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漁業養殖權證發放信息、規模化養殖場信息、農產品種類、種養殖規模、產量(捕撈量)、產值、價格信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信息、資產管理信息、資產交易信息等;
(十二)應急管理部門提供尾礦庫安全生產證信息、自然災害情況信息等;
(十三)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經營主體登記注冊數據信息、經營主體變更信息、經營異常主體信息、企業專利數量、監管信息以及年報數據等;
(十四)煙草部門提供煙葉收購信息、煙草種植收購計劃信息等;
(十五)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部門提供易地建設行政審批結果信息等;
(十六)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提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用水、用電、用氣量信息等;
(十七)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提供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相關登記信息以及個人婚姻登記信息等;
(十八)工會管理部門提供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名單,開始和終止繳納工會經費的時間等信息;
(十九)殘聯提供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信息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緩減免信息等;
(二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供本市上市企業、上市后備企業信息等信息;
(二十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供技術改造項目、國家級和省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制造業隱形冠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及數字化示范工廠等信息;
(二十二)海關部門提供本市企業的出口報關數據等;
(二十三)城市綜合管理和執法部門提供生活垃圾處理場所信息等。
(二十四)有關部門按照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遵守涉稅費信息共享的相關規定,在本級臨時對外提供數據清單內,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提供涉稅費信息,發揮稅費數據在經濟運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風險和經濟風險防范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就涉稅費共享信息形成統一、規范、準確的數據標準,保障涉稅費共享信息的質量。稅務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維護、更新共享信息,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做好涉稅費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稅費信息,加強信息共享全過程管理。對在稅費征管保障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嚴防信息泄漏和濫用,嚴格規范使用權限,不得將涉稅費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征收范圍,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稅費,擅自違反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稅費或者延遲解繳稅費,違規返還稅費造成財政收入流失或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稅費征管保障義務的,由有權機關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可以與同級有關主管部門簽訂稅費征管協作協議,明確協作內容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關于《佛山市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加強稅費征收管理,保護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廣東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佛山市稅務局在深入調研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組織起草了《佛山市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舉措。202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加強部門協作,加強社會協同,強化稅收司法保障,持續深化拓展稅收共治格局”。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印發《廣東省稅費征管保障辦法》。出臺我市《辦法》,是堅持“精誠共治”理念,全面適應社會保險費、非稅項目劃轉改革,推進智慧稅務建設,強化財政收入保障的具體措施,也是佛山市貫徹《廣東省稅務保障辦法》、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實際需要。
二是適應新形勢新階段稅費征管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在稅費征管保障方面的主要制度依據是佛山市政府于2010年印發的《佛山市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當前,稅務機關的征收范圍不僅包括單一稅種等涉稅事項,還包括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等涉費事項,稅務部門的組織收入結構已經形成“稅費并重”的局面。隨著經濟活動的多樣化發展,各類涉稅費主體對政務服務的集約化、專業化、精細化、跨區域化的需求日益增加,對稅費征繳的協同共治、協助配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規定》內容已不適合當前新形勢新階段的稅收征管環境,因此,出臺《辦法》有助于匯聚各方稅費共治力量,打造更加協同高效的稅費征管保障機制,提高全社會的稅法遵從度和滿意度,降低征納成本,營造更加規范、穩定、公平、透明的稅收營商環境。
三是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需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健全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稅收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具有基礎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稅費治理能力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構成要素。因此,通過制定《辦法》明確并規范各方協作事項和信息共享責任,保障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單位依法依規開展涉稅費信息共享、支持協助等活動,進一步提升稅收治理能力,是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需求。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稅務機關職責、支持配合協作、信息共享、責任追究、附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一章“總則”,共3條,明確制定目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定義解釋、工作原則等總體規定。
(二)第二章“稅務機關職責”,共10條,明確稅務機關在稅費征收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的職責。
(三)第三章“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個人支持配合協作”,分4節,共20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社會團體在稅費征管、稅費服務、監管協作、推進發票電子化、涉稅專業服務管理、稅費宣傳等方面的職責。
(四)第四章“信息共享”,共6條,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費信息共享交換和協調機制,明確信息共享的內容、渠道和更新、維護、保密等職責。
(五)第五章“責任追究”,共2條,明確在組織稅費收入、依法征稅的相關要求,明確責任主體和懲戒措施。
(六)第六章“附則”,共2條,明確征管協作協議事項和本辦法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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